2009年11月24日 星期二

MSN強迫更新

MSN開始強迫我更新了
更糟糕的是我不得不乖乖按下確定更新之後
它居然給我顯示不能下載  囧
那是要我怎樣啊喂!!!
總長說改成相容性2000就可以不用更新
可我試過卻沒用啊嘖嘖

揪~竟這件事該如何落幕(?)呢
MSN再繼續擺爛下去我要跳槽Skype囉!!!
雖然身邊根本沒人在用導致我的帳號申請了也無用武之地
現在這台新電腦還根本沒安裝Skype
檔案也在C槽裡就只是懶得進行安裝動作而已

說真的MSN問題一大堆啊
先別說三不五時的強迫更新
而且新版完全沒有哪裡強過舊版
甚至底下那個聯絡人最新動態讓我超反感
還關不掉
然後新版傳檔案限制一堆超級麻煩
最糟糕是真的很常中毒
時不時就收到亂七八糟的離線訊息

就不懂怎麼都沒什麼人改用Skype啊嘖嘖



國賠中堂休息義憤填膺的討論最近一個案子
13年前用尖竹凌虐女童前幾天更七審無罪那事
那女童今年18歲已經過世了

剛查了新聞當時是以殺人未遂起訴
到更三審法官才改判強制猥褻致重傷
很難理解當時怎麼會用殺人未遂起訴
這要定罪門檻很高啊
不過以犯案時間是85年
確實至多也只能算進強制猥褻

印象中大一刑總教授說性交定義之所以修改就是因為一個類似案子
倒不確定是否就是這件
感覺可能性很高因為我有"台中"這個印象 =v=
教授不贊同性交定義的修改
認為若論單案可以直接用重傷起訴就好
當時我覺得似乎蠻有道理
不過今天再仔細想想又覺得有些問題


以異物入侵的方式其實也是帶有性目的沒錯啊
今天這個案或許可以用重傷
那萬一其他被異物性侵的受害者沒有受到重傷害的話呢?
普通傷害罪和強制性交罪的罪責是差很多的啊!!
再來,行為人的主觀意思也會有差別吧?
況且也不只是個案而已
修法之後還增訂很多現今已被普遍認為屬於性行為的項目
現在再說被強制肛交口交不算被性侵會被砸雞蛋了吧

說到底好像是個人對於性行為定義問題
我能理解老一輩的教授
尤其男性教授
大概在這方面會趨向保守一些吧



然後今天公佈國賠和公司法的範圍了
媽呀真的是吼....
夭壽多到我現在在這打網誌都覺得自己罪孽深重


今天咩樂學會這些

人家
還有
靠著
不是
隊長
找到
完全
神奇

還是沒學會變態耶嘖嘖嘖
而且我都還沒能讓它順利說出大叔啦好失望

2 則留言:

V Girl 提到...

話說阿...我昨天搜尋了一下
赫然發現我根本沒有裝skype阿XDDDD
那是個偽記憶囧??

可是我的g mail真的是
stephanie.loves.argentina耶!!
本來還忘了想說要申請一下,
一發現這個帳號被使用過了馬上就斷言肯定是自己過去申請的
又踹了好久密碼破解成功XD

快加我快加我=w=(雖然我還沒有認真研究怎麼用)

Tafu 提到...

那個申請和安裝很快啦
我也是昨天才裝好的其實XDDD